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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指南
1.参保患者的普通门诊及购药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用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支付。在看病、购药付款时,只需要把本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员插入POS机(收款机),输入本人的密码后,电脑会自动在个人帐户里扣除本次的医疗费用,并打印医疗收费单据,交一份由患者保留(详见"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使用方法部分)。若个人帐户的资金不足支付时,不足部份由个人用现金补付。若因POS机故障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在三十日内持医疗收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社会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和指定银行办理冲卡手续,但只能划出个人医疗帐户中的现有金额。
2、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患急病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刀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部垫付,然后在三十日内持医疗收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和指定银行办理冲卡手续,但只能划出个人医疗帐户中的现有金额。
3、参保患者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基本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参保患者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以付办法结算,不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因病情危重不能及时转住院而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特定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4、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如何办理入际登记及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时,必须先出示本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和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现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若没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并在三日内补办住院登记手续。否则,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均由参保患者自付。参保子女住院登记时,必须出示本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和跟随参保方的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高龄退休参保患者,必须出示有特殊标志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参保患者出院时,在医院出院结算处,须先出示本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和身份证,定点医院先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后,再根据规定计算出患者应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打印出医疗费用结算单。参保患者只须在现场付清个人应付费用,即完成了结算手续。包括起付金额、自付药品、检查、材料等费,分段支付费用如超限额费用。
5、参保患者在市外医院如何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经批准转往市外定点、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出院时全部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现金垫付,并要求医院提供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单及血常规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回本市后,将以上资料携同病人转院申请表、身份证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资料交市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
6、如何申报特定门诊?
    参保人患《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疾病时,每年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首先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院的主管医师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再由科主任核定签名,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公章,然后随同门诊病历、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本市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因病情需要,申请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参保人必须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到本市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生效。特定门诊的参保人应在原申报医疗机构就诊,其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7、特定门诊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患者的特定门诊经批准后,其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特定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医疗收费收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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