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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暂行)
点击: 461 发布: 2009-5-12 14:02:5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市委最近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纪委六次全会的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到勤政为民、秉公执法、廉洁行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总结我们近年来党风、政风、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实际,与时俱进,特重新修订《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暂行)》。
 一、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
(一)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党风、政风、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领导机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具体管,层层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政治学习和教育,每月自查小结一次,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政策和规定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年度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 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在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礼貌待人、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在医疗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医疗原则,对患者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准滥开大处方、人情方,不得滥用贵重药品(含进口药品)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确需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设备检查时,必须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四)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东莞市卫生系统关于开展政务、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进行公开,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诚聘社会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病陪入座谈会,每半年分别进行一次社会走访活动和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征询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医院的服务工作,群众对单位服务综合满意度达85%以上。
(五) 要进一步搞好门(急)诊的分诊、导诊服务,完善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基本上消除门诊“三长一短”现象(患者挂号、计价、取药排队时伺过长,  医师为患者诊察时间过短)。   
(六) 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积极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严禁将本单位的临床科室以及延伸设置的医疗点、分院、门诊部,以房屋出租、内部集资、固定上缴等形式变相承包给职工、社会医务人员,也不得在院内搞院中院,要坚决取缔辖区内违规经营和非法行医活动。
(七) 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中签署的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或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禁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八) 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急诊病人不受区域医疗限制任何医院不得以“地段”为由推诿病人。院内各科室之间不得相互推诿拒收病人。首诊医师要及时检查处理,对确需住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如无床位时,要及时报告医务科(股)或院领导,不得随意将病人推走。
(九) 医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擅离岗位,凡遇有突发事件和对需要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人,一律实行先抢救、后收费,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十)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全面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药品作价政策。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也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十一)医疗卫生单位临床用药只能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不得将保健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购进医院药房药库。提供给患者的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及医疗卫生用品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任何科室、个人均不得擅自采购和推销。
(十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参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所谓“义诊”、“咨询”和“学术”活动。 
(十三)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东莞市医疗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
(十四)实行医疗收费价格公示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将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主要药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设置电子屏幕及电脑查询系统进行公示,继续坚持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准入制度开展服务项目。在开展特需服务时,必须是在保证正常基本医疗服务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能以特需服务冲压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将基本医疗服务按特需服务收费。    
(十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十七)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必须由单位收费处(室)统一负责并须开具发票。挂号处、收费处工作时间应备足零钱,收费人员不得以无零钱为由拖欠或截留患者的交费余款。    
(十八)各医疗卫生单位任何业务科室及非收费人员不得直接向患者收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借代患者缴交医疗款项之机,截留其应交款或结余款。    
(十九)在医疗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和贵重物品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无法拒收的“红包”、贵重物品应上缴医院,由医院退还给病人或处理。
(二十)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所有医疗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病人或单位的“介绍费”、“开单费”及“劳务费”。
 (二十一)设备购置、基建和装修工程要严格执行市有关规定。即总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医疗设备、土建单项或二次装修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安装单项及其他单项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要分别纳入政府采购和参加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基建和装修工程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医疗设备要实行货比三家,由集体研究,择优确定。严禁拆解工程,规避招标和领导亲属承包单位基建装修工程及设备购置。实施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的项目每项年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在10万元以下按货比三家,集体讨论,择优确定。
(二十二)严禁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材料、建筑材料、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费”和“好处费”。如对方以明示的方式给予的各种折扣或让利,一律要如数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并如实入账,不得私分或占为已有,各单位及其科室禁止设置小钱柜。
(二十三)在职医务人员业余从医(服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安排,有组织地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本单位以外的地方从事有偿医疗活动。
(二十四)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任期内或离退休后,未经卫生局批准,不得到市内其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技术性指导等工作,必须由单位与对方单位之间进行,参加院外诊疗等技术性指导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经医院批准并统一安排,未经批准和统一安排的,任何科室与
个人均不得私自聘请院外人员或派人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
(二十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穿着制服,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吃、拿、卡、要”。被监督监测对象主动赠送无法拒收的“红包”或贵重物品应上缴单位处理。
 (二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任职管辖的地区和单位内为单位或亲属谋取任何利益及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七)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和被监督对象兜售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食品、美容化妆品及原材料等,充当中介人和传销商谋取私利。
(二十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在辖区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也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他人在自己职权内垄断经商和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九)严禁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三十)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严禁奢侈享乐,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公费旅游。凡是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的工资补贴不能依时足额发放的,不准建办公楼,搞非业务性装修和购买轿车。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 没有执行第一项规定,群众意见较大的,综合满意度达不到85%的,不能参与本年度市以上的评先评优活动。干部职工对班子满意度达不到95%以上的单位正副职领导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 没有执行第二项规定按分属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按《东莞市卫生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之有关条款处理,取消单位参加当年所有荣誉的评选资格,单位正职领导和分管领导也不能参与当年先进个人等荣誉的评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违反第三项规定。工作人员对病人使用不文明语言、态度差、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影响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向患者公开道歉外,扣发l一3个月的廉勤奖和当月奖金,对没有坚持医疗原则而进行滥检查、滥用药及开人情方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1—3个月廉勤奖,在单位内通报批评。违反医德规范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不执行第四项规定,没有实施政务院务公开或社会监督机制不落实的单位,正职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群众对医院的服务综合满意度达不到85%以上的,取消单位参加当年所有荣誉的评选资格,单位正副职均不能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等荣誉的评选。
(五) 没有执行第五项规定,门(急)诊制度不落实,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的,按分属责任分别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视其影响程度扣发l一3个月奖金。
(六) 违反第六项规定,以各种形式搞科室(组)门诊部、分院承包或变相承包以及辖区内非法行医泛滥的医疗卫生单位,除责令纠正外,取消当年所有荣誉的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6—12个月廉勤奖,不能参与当年先进个人等荣誉的评选。
(七) 违反第七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警告和扣发3—6个月廉勤奖、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定并停止执业活动6—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按党纪、政纪之有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违反第八、九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扣发3—6个月廉勤奖、责令其暂停6一12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管理不善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九) 违反第十项规定,按《东莞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一次性卫生用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处理。
(十) 违反第十一项规定,视情节轻重,按分属责任分别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廉勤奖;对私售药品或卫生用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第十二项规定;按分属责任,分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廉勤奖,造成不良效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二)违反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除按《价格法》之有关条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和分属责任,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及单位领导3—6个月廉勤奖和通报批评。
(十三)违反第十七项规定,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1—3个月廉勤奖,情节严重或属屡犯者作出辞退或除名处理。
(十四)违反第十八项规定,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扣发3—6个月廉勤奖,情节严重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十五)违反第十九项规定,除责令如数退还外,给予警告,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停止1—6个月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低聘技术职务两年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第二十项规定,按分属责任对有关领导和当事人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停止1—6个月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予以低聘技术职务两年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十七)违反第二十一项规定,按分属责任分别对有关领导扣发3—6个月廉勤奖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违反第二十二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分属责任,分别对有关领导和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扣发3—6个月廉勤奖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执业医师的,同时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反第二十三项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扣发廉勤奖3—6个月。屡犯不改的,除按上述处理外,低聘技术职务两年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违反第二十四项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3—6个月廉勤奖,经劝阻无效的,低聘技术职务二年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违反二十五项规定,除如数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扣发3—6个月廉勤奖,撤销监督员资格,数额较大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7条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违反第二十六项规定,免去职务或调离岗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违反第二十七项规定,追缴非法所得,扣发6—12个月廉勤奖、撤销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四)违反第二十八项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发3—6个月廉勤奖,撤销监督员资格及调离工作岗位。
 (二十五)违反第二十九项规定,按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二十六)违反第三十项规定,按分属责任,分别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扣发3—6个月廉勤奖,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附  则
(一) 以上规定如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东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从二OO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我局制定的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办法(暂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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